未将资助器官捐献者写入条例很遗憾

文章简介:曾自始至终参与、领导《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制订工作的市人大老领导陈国权,也希望为无偿器官捐献者提供应有的资助,政府财政能就此承担起义务;政府权威部门和民间组织,能一起积极推动促成此事。

市人大原副主任陈国权谈深圳器官捐献条例制订过程

连日来,晶报“器官捐献爱心传递”系列报道,对黄圆圆爱心故事的追踪和各方对深圳先行先试器官捐献激励补偿机制的呼声,得到了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的关注和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科教文卫工委主任汪开国表示:科教文卫工委将就此深入研究,并积极协调卫生部门,提醒其对此进行调研,提出相关建议。

曾自始至终参与、领导《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制订工作的市人大老领导陈国权,也希望为无偿器官捐献者提供应有的资助,政府财政能就此承担起义务;政府权威部门和民间组织,能一起积极推动促成此事。

“未将资助器官捐献者写入条例很遗憾“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

所有人都非常谨慎”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为何未将激励补偿机制写进条例,当年的顾虑是什么?如今是否有遗珠之憾?前日,记者走访了全程参与、牵头组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制订工作、时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陈国权先生。陈国权先生谈起未将人体器官激励补偿机制写入条例,表示至今感到十分遗憾。他希望,政府财政能承担起这个义务,政府权威部门和民间组织,能一起推动促成此事,为无偿器官捐献者提供应有的资助。

2003年获得通过的“深圳条例”,也是国内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陈国权表示,条例未起草之前,自己看到的一份调研报告就充分显示,中国等待器官捐献的患者很多,而捐献者却很少,人体器官供求严重失衡。在人体器官捐献方面,通过完善的立法,为捐献器官提供法律保障,已是刻不容缓的时代课题。

谈起当时立法面临的困难,陈国权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人自古就有“死要全尸”的伦理观念,这成为了制约器官捐献的主要阻力,无偿将家人的身体器官捐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对当时许多国人特别是老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在很多情况下,提供移植器官的都是去世的人;第二,中国关于死亡的概念还没有法律规定,只有临床标准。这就为立法提出了一个难题。

此外,深圳作为构建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先锋城市,也有人认为,人体器官有着非常高的价值,器官交易有着巨大的经济诱惑,如果立法上稍有疏漏,很容易被器官买卖者利用。虽然“深圳条例”只是地方法规,但对我国其他地区甚至全国相关领域的立法意义不容低估。

在这种观念环境下,陈国权说:“所以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所有人都非常谨慎,尽量避免任何法律漏洞的存在。制订者们都深感责任重大。”

采取自愿原则

基于相信社会进步

怎么定义无偿器官捐献者的“自愿”?陈国权坦言,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因为在国外一些类似的法规中,有的对器官捐献者,采取的仅仅是“推定同意”原则。

推定同意原则,是指如果生前没有登记不捐献器官,则被认为死后愿意捐献遗体器官。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没有登记不捐献,其近亲属就不得反对。但是在大多数实行推定同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还是要征得亲属的同意。因为没有他们的配合,器官摘取的总体成本就很高。例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和马里兰州,就允许捐献者的家庭成员介入捐献过程,即捐献者生前未登记不捐献,要摘取其身后器官,也应当征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

而深圳当时制订条例最后采取的是“彻底自愿”的原则,规定身后捐献遗体器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三)死者生前意识清楚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求,并有两位以上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即在陈国权看来,这样能更好地尊重传统、尊重人权。

当时也有人认为,如此严格地来规定捐献者的“资格”,很有可能会限制深圳市器官捐献者的人数。“但我坚持彻底自愿。因为这对“深圳条例”而言,在对器官移植作出规范的同时,也是一种推动与宣传。我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自愿身后捐献器官的人,会越来越多!”陈国权表示。

坚持“无偿”

至今仍是正确的

深圳制订条例,立法的原则中,还有另外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无偿”。陈国权坦言:“这条原则在当时能坚持下来很难,但现在看来是非常正确的。”

条例在起草之初,就有不少人提出,器官捐献者非常值得钦佩,是否应该给捐献者一定的补助。但如何给,由谁承担这部分费用?直到条例出来,仍停留在讨论的阶段。

陈国权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无偿”的确很难起到全面倡导有效推动的目的,“但无论如何,器官捐献必须无偿。”陈国权强调,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中国在人体器官捐献的立法大道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无偿”应该是人体器官捐献的首要原则,如果器官捐献在立法上以有偿为前提,这会让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为了钱财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法律的漏洞来求发横财。因为人体器官在非法市场上价格异常昂贵,社会中买卖器官的恶性案件也层出不穷,甚至曾有人假冒亲属名义获利,极易导致“谋杀”事件的发生。

政府财政

应担起资助义务

“现在回过头来看,我最大的遗憾,是对摘取器官的人遇到困难后给予资助的条款,未能写入‘深圳条例’。关于这一条款,其实在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就充分讨论过;在最后的主任会议上,我也做过努力,最终未能如愿。我们的矛盾在于:谁是资助主体,至今都无法搞清楚。”条例出来后,陈国权曾如此向媒体表示。如今9年过去了,他希望这个遗憾能弥补,但时隔9年重新审视这一问题,陈国权坦言,“要通过立法方式来确定,现在还很难说。”

但陈国权指出,捐献器官是一种牺牲,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医疗成本,捐献者得到社会保障是合理的。他认为,政府财政应承担这个义务,由权威部门来发起并牵头,和民间组织一起推动,以捐赠和社会互助的方式加入其中。

“我最大的遗憾,是对摘取器官的人遇到困难后给予资助的条款,未能写入‘深圳条例’。关于这一条款,其实在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就充分讨论过;在最后的主任会议上,我也做过努力,最终无法如愿。我们的矛盾在于:谁是资助主体,至今都无法搞清楚。”

——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国权

部门反馈

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

提醒卫人委尽快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科教文卫工委主任汪开国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提出,《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出台已久,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必定会存在一些值得修改的地方。如果在深度调研后觉得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增加相应的资助鼓励、激励补偿内容,且在实施上切实可行,可考虑将这部分内容增添至新条例中。“最近这几天,我在看《晶报》时发现,确实有不少专家市民在呼吁对器官捐献者提供应有的资助;但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实施起来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汪开国表示。

如果要修订条例,需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呢?汪开国告诉记者,一般来说,都是对应的政府执行部门,先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然后,通过市法制办进行审核讨论,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如果获得政府通过,将转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经过一审、二审、三审,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深度调查、研究,最后才能够形成正式条例并决定予以实施。但他透露,根据未来十年深圳的立法计划,修订这一条例,并没有列入其中。

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在每年“两会”期间,由市人大代表形成相应建议,经政府相应执行部门讨论是否可行,但这种方式需要的时间周期也较长。

汪开国表示,在某种情况下,科教文卫工委也可以联系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部门,提醒其对此问题进行关注、专题调研。“我们将深入研究,如果确实具有可行性,就提醒卫人委。媒体也可以主动将掌握的信息提供给卫人委相应部门,尽快促成这件事情的真正落实。”

市卫人委法规处:

修改法规程序复杂论证时间长

昨日,记者就条例增加器官捐献者资助鼓励、激励补偿相应内容,咨询市卫人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确实比较谨慎,规避了所有可能触及到利益链的问题,但也需要不断完善。

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在现今社会条件下,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可增加相应救助和鼓励器官捐献者的相应内容,将是一件好事。但她也坦言,这需要市卫人委法规处各业务科室进行深度调研,而修订法规的程序也很复杂,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论证其可行性。

(责任编辑:晓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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